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嘉定区离婚房屋分割律师的规定是什么?

嘉定区离婚房屋分割律师的规定是什么?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告诉您,离婚房屋分割的话,他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比如说婚前其中一方付的首付款,那么这个房屋原则上是归付首付款的人。至于以后,夫妻共同所付的房款应当将具体的金钱付给对方。

·农村房子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房屋过户的时候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不同过户的过户手续是不一样的。在过户的时候,需要提交合格的材料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才可以办理过户。对于许多人来说,可能对其中的手续不了解,下面,我们会为您解答“农村房子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在哪里办理?”的问题。一、农村房屋需要办理哪些过户手续1、首先,由...


·儿女继承父母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儿女继承父母的房产,属不属于儿女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也就是在说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没有明确说明只归你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就是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怎么到房管局撤案
      带领必要资料,到房管局提出撤案申请,然后房管局办理撤案手续。要撤销备案必须准备以下资料:(1)购房合同原件及备案表原件;(2)房款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按揭需要出具首付款收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及银行的按揭结清证明。(3)开发商和银行加盖鲜章同意你撤销备案的《商品房备案...


·房屋毁约合同怎么签赔偿协议
      房屋毁约合同怎么签赔偿协议?违约赔偿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1、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 元,于年 月 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2、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3、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


·商品房预售合同价格纠纷的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投资数额大、履行期限长,所以,从商品房的开工建设到交付使用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引发商品房的价格纠纷。一方面,预售方常以建筑材料的价格上涨或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为由要求提高房价遭预购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另一方面,预购方有时也会以房...


·二手房合同中介欺诈怎么办?
      二手房合同中介欺诈怎么办?可以起诉到法院,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来进行合法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


·一、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还是共同财产吗?
      一、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还是共同财产吗第一种情况:《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购房时,双方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购房款全部是个人出资的,即使产权证上只写了配偶一方的名字或者说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婚姻法中的规定中就可以很明显的...


·一、城中村改造回迁房是否能买?城中村改造回迁房,这部分房屋的
      一、城中村改造回迁房是否能买?城中村改造回迁房,这部分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土地获取方式为划拨,使用权人为村委会或村委会成立的经济组织,在此种土地性质上建设的村民回迁房,原则上只允许村民或被拆迁人货币购买或实物补偿;部分村民将回迁房当成商品房对外销售,城镇户口居民购买这样的房...


·房子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房子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一、房子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房子过户的手续: 1、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房产买卖双方经过接洽商谈,对所买卖房产的位于方位、产权情况及成交价格达到一致之后,买卖双方即要签定一份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 2、接受房地产买卖管理部门的检查 房产买卖双方向...


·不签租房居间合同可以吗?
      不签租房居间合同可以吗? 实际生活中,不签租房居间合同是可以的,但是这样出现纠纷之后难以找到依据。 一、拒签居间协议的坏处。如果卖家在中介处挂牌待售,按中介一般的操作流程,中介会先让买家签居间协议,由于居间协议仅有买方签字,所以居间协议还没有成立,卖家即使不签,也不承担什么法...


·离婚房屋补偿计算标准是多少?
      离婚房屋补偿计算标准是多少?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时,应当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情况。...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