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医疗事故赔偿代理词的内容是怎样的?

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关系在当代中国是十分紧张的,这是因为现代社会发生了很多医疗方面的事故,因此病人家属都想要寻求医院找到一个解决的办法。这个时候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问题。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医疗事故赔偿代理词的内容是怎样的?一、医疗损害赔偿代理词(范本)审判员: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蔺敬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了解了有关事实,调查了相关证据,走访了多位医疗领域的骨外科专家,现结合法庭调查时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采纳:二、内容本案的案由定性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在立案时,立案庭将案由定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但在庭审时法庭将案由变更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符合法律精神规定的。案由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性质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决定,不同的案由反映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不同的法律适用,导致不同的受案范围和发生后果,对于非医疗事故的过错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提起赔偿诉讼,只要患者认为医者违规提供医疗服务,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就有权提起赔偿诉讼,此时的案由如再冠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显然不能准确反映医患纠纷的法律关系,不能妥善解决医患纠纷。原告伤后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进而明确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到医院就医,享有及时正确得到医治服务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医院方享有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及符合医疗规范为患者进行医治服务的义务,现被告出现医疗过失行为,是显然违背其义务的行为。被告也认同医患关系存在,双方之间是医患治疗和接受治疗的权利和义务的治疗关系。由于被告的过失行为导致了原告病的漏诊给原告的身体带来了极大地损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被告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耐心、细心、全面的为患者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所以被告方应该全面、周到、细致的为原告查病治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法(2003)20号)第一条,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26号)第一审法院立案时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本案定性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正确的。被告存在严重的医疗过失行为。原告蔺敬运自2006年1月19日受伤入住被告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被告的医生就没有为原告进行过细心全面的检查服务,只是草草用石膏将原告的膝关节进行固定。在原告复诊时被告的医生仍然坚持不再检查。从原告的病历中就能清楚地看出:1、在住院记录卡中记载了(1)右髋骨骨折(2)右下肢软组织挫裂伤;而丝毫没有检查诊断右股骨颈的纪录。2、病历页中明确记录了既往史:平时身体健康,体格检查: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查体合作,颈软气管居中,甲状腺无肿大,心肺无异常,右膝前侧,右小腿上段前侧、右小腿中段前侧分别有裂口。但却恰恰没有检查右股骨颈的纪录。3、cr医学影像报告的送检部位是右膝关节正侧位片,而就没有右股骨颈关节的送检要求。(4)在医嘱单中只记载了2006年1月16日为原告右下肢石膏外固定的手术,其它均为用药纪录,没有右股骨的治疗纪录。证人也证实了患者在做完石膏定位后,右腿向外倾斜,向医生反映后,医生仍未进行应该必要的检查。由此可见,被告的医生没有尽到医疗诊治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存在严重的漏诊的医疗过失行为。被告在医疗事故鉴定的陈述答辩中也予以承认。虽然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否认该答辩意见不是自己的意见,而是卫生局的意见,但是鉴定书中明确的载明了是被告的答辩意见。卫生局不是该案的当事人何来的答辩意见。三、原告的右股骨颈骨折是陈旧性骨折而非原发病所致。被告提供的病例中记载原告的发育正常平时身体健康。而临沂市医学会却说患者右股骨颈变短,髋内翻,股骨变细是原发病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医学会却没有说明原告是患了何种原发病,原发病是怎样导致右股骨颈骨折?是概不负责的,不是本着科学公正负责的态度。根据2007年3月22日人民医院cr检查报告单(编号0735639)右股骨颈缩短,上弧线不连续大粗隆向上移位,印象:右股骨颈陈旧性骨折。2007年10月12日临沂市人民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书(dr号093079):骨盆正位片右股骨颈骨折检查,骨折线仍清,见骨断端硬化,两断端间见间隙存在运端略向上移位。印象:右股骨颈骨折复查所见。可以证明原告的伤是陈旧性骨折而非所谓什么原发病所致,同时临沂市司法法医鉴定所的鉴定书:根据外伤史及检查所见,结合原告的治疗过程及在以上两院的影像学检查,鉴定认为原告右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可以认定。与原告提交的新沂市人民医院和临沂市人民医院的影像学鉴定报告及照片以够相互印证。首先给你明确的在这里告诉您,医疗事故赔偿,代理词的话,需要讲清楚相关的事实依据,并且提供相应的正名。当然,在这里也给您列举了一个完整的医疗事故赔偿代理词。具体的还可以咨询律师。


·工伤医疗费报销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工伤医疗费报销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工作压力伴随着经济发展与日俱增的现在,长期的伏案工作,还有一些长期在露天环境维护和促进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建筑工人等等,给身体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甚至一些人都在长期的工作中容易发生意外导致受伤,尤其是一些高危作业环境下的工作人群,如果在...


·婴儿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婴儿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在我国时有发生,对于不幸遭遇到医疗事故的家庭都会十分悲痛,但是医疗事故如果是由于医院方面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引发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就可以向医院提出赔偿的请求。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婴儿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婴儿医疗事故赔偿 ...


·医院怎么处理医疗纠纷
      医院怎么处理医疗纠纷 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


·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是怎样的
      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是怎样的你知道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吗?换句话说,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是怎样的呢?其实,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非法行医行为都会构成非法行医罪。这就需要根据该罪的构成要件分析。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是怎样的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


·1、医疗费
      1、医疗费 挂号费 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武汉医疗纠纷赔偿律师费怎样支付
      找律师调解医疗纠纷费用是多少?(一)咨询:咨询每件200-500元。律师一旦接受正式委托,咨询费可折抵相应律师代理费。(二)代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等其他民商事案件:按涉案标的额的2%-5%收取。国内案件最低5000元;涉外案件最低10000元。(三)代理二审案件:1、未曾代理...


·医患纠纷调解要注意什么
      医患纠纷调解要注意什么医患纠纷的解决可以是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进行选择。而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下,当事人需要注意的事项不同。那么医患纠纷调解要注意什么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医疗纠纷的调解组织。 依主持者的性质,调解可以分为:行政机关的...


·医疗纠纷怎么和医院谈判?
      医疗纠纷怎么和医院谈判?在与医院谈判前建议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了解医院的过错在哪些方面,这是医院赔偿的基础; 二、确定院方给你们的损失有哪些; 三、按照相关规定应该赔偿多少; 四、谈判的心理底线在哪个价位; 建议最好在当地聘请一位懂得医学知识的律师,可以最大限度保护你们的利益...


·职工工伤医疗期鉴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在因公受伤后,短时间内无法痊愈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住院治疗,用人单位在确认该职工确实是由于公务受伤,且需要治疗的,必须批准其带薪养伤。那么,根据职工工伤医疗期鉴定标准的规定,职工的医疗期最长可以是多长呢?一、职工工伤医疗期鉴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


·医疗过错参与度如何划分?
      医疗过错参与度如何划分?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机构对患方所述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


·该怎么提起医疗鉴定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a.医、患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分别填写鉴定委托书并签字。b.医方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的原...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