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租赁合同房屋

租赁合同房屋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1、甲方将该房屋位于 ,甲方已取得合法出租权,现同意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该房屋租赁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十二个月

3、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房屋每月租金 元整,网费每月 元整,水费每人每月10元,电费每度电 元整;冬季取暖季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共计四个月,乙方需在11月15日前,一次性缴纳本季取暖费,即 元整

4、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燃气费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安全用水用电及煤气,排除安全隐患

5、乙方需在租赁期到期前一个月通知甲方是否续租,如续租,双方达成一致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不续租,到期后甲方确认房屋设施完好后一次性退还乙方押金 元整

6、租赁期间,房屋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有关维修的费用,若有特殊约定则另行补充。甲方负责修缮或更换。)

7、本合同一式二份,一经签订即为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但承租人按照约定全部支付租金的,应为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为定期租赁。之所以区分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是在于: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解除前应通知对方,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原则上是不赔的,所以为了使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失,在签租赁合同的时候要慎重对待。

(一)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应当依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①不仅在交付时标的物有瑕疵,而且在租赁物交付后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发生瑕疵的,出租人都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部分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租赁物有瑕疵的,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是若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明知有瑕疵,承租人依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③出租人未对租赁物作特别保证而双方又有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免除的特别约定,出租人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租赁物的瑕疵的,出租人可免除瑕疵担保的责任。

④即使出租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负瑕疵担保责任的,在承租人因租赁物的瑕疵而受到损害时,出租人仍应赔偿承租人因租赁物瑕疵所受的损失。

(3)如承租人在合同订立时,明知有权利瑕疵的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的责任。比如: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时,承租人明知租赁物的所有人不是出租人的情况下,出租人是不负瑕疵担保责任的。

(4)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有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承租人不享有解除权,此处的解除权不是绝对不享有,譬如若维修不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就可以解除合同。

(5)租赁物有税捐等负担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负担。

(6)在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需要交付租赁物,出租人应返还押金或担保物。

(二)承租人的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以及租赁物范围进行使用收益。

(2)妥善保管租赁物。

(3)对租赁物相关情况事项的通知。承租人怠于通知造成损失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

(5)不得随意转租和转让租赁权。

(6)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对于以上承租人的义务中转租的问题我们在这里进行详细的分析: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出租人解除的合同是租赁合同,而不是承租人与转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后,依据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向转承租人主张返还原物,转承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另外,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所得收益,出租人对承租人有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

③当租赁合同已到期,出租人解除合同而转租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要求转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转承租人应当交付,不能对抗所有人,转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需要双方在平等的原则上拟定,然后签署,若存在隐瞒、欺诈以及胁迫等情形,那么,即使该合同签署后,也可以撤销。在申请撤销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否则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案件的,这也就意味着人们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原始取得的房屋和赠予的区别
      原始取得的房屋和赠予的区别是什么?原始取得,是非因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先占、生产、附合、加工、添附、法院判决、公用征收、没收、罚款、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罚没物的法定归属等都是原始取得。简单来讲就是要看,获得的这个所有权是从他人那取得的,还...


·二手房过户手续流程是怎样的
      近些年来,学区房或者交通便利成为人们买房子最为看重的方面之一,许多人买卖二手房是因为学区房的原因,这也促成了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那么,对于买卖二手房有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下面我们和我们来了解一下二手房过户手续流程是怎样的呢? 二手房过户手续流程 一、办理流程: 委托测绘配...


·协议离婚房屋过户手续怎么办?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发自愿商定离婚的一种方式,具有程序简易、便捷的优点,还可以避免离婚后原来的夫妻双方互相仇视问题。协议离婚中也会涉及到房屋的过户问题,那么协议离婚房屋过户手续究竟怎么办呢? 一、离婚后房产怎么过户? (一)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双方就财产达...


·上海厂房拆迁政策是怎样的?
      上海厂房拆迁政策是怎样的? 上海是我国最大的工业城市,汇集了大量企业厂房,上海在进行城市建设的时候,会对一些厂房进行拆迁。对此,政府会对涉及到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用于弥补因拆迁而带给企业的损失。那么上海厂房拆迁补偿是怎样的?下面我们结合上海厂房拆迁政策的相关知识,为您重点...


·出现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购房人在买房的过程中,如果因种种原因要求退房而开发商拒绝退房时,就容易发生退房纠纷。退房纠纷属于房产纠纷的一种。对于购房来说,如果出现房产纠纷的话,当事人应该如何来处理才好呢?要是你不太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出现房产纠纷该如何处理 1、纠纷发生前收...


·出租房屋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现实中,不管是买卖房屋还是租赁房屋,此时其实都是有一些需要当事人注意的地方,而我们一般称之为需要注意的问题。要是不引起重视的话,那很有可能会因此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那实践中出租房屋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为规范房屋出租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


·库房高空坠物预防措施有什么?
      库房高空坠物预防措施有什么?库房高空坠物预防措施主要有一下几点:1)根据不同的安装部位和不同季节制订针对性强的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护用品提前到位。2)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并系在牢固的结构上,专人进行检查保持完好状态。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凡高血压...


·上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
      对于许多的打工仔来说,住房问题是一直困扰他们的问题,因为房子的租金直接影响了他们的收入。而在租房时为了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发生,我们往往要要求房东配合一起去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那么,上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又是怎样办理的呢?为您解答。 一、上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办理地点...


·婚后赠予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赠予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


·老人去世后房产继承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


·安庆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情况是怎样的?
      安庆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情况是怎样的?第四条 对合法的被拆迁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合法被拆迁房屋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原始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确认。 第...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