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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检察院批捕是否公示

一、刑事案件中检察院批捕是否公示?


检察院批捕后一般是不会公示的,依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检察院批捕后的流程


1、在犯罪嫌疑人已经比逮捕之后,公安机关还有羁押其两个月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可以继续进行侦查。如果说是案件比较复杂,而且羁押期满之后仍然没有终结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其批准之后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2、公安机关经过层层侦查而终结的案件,应该要做到犯罪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明了、证据确实且充足,同时要写出此次案件的起诉一件书,并且连带案卷资料和证据都一起移送给同一级别的检察院做出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每一起由公安机关移送并起诉的案件,都应该在一个月以内做出相应决定,在案件尤其重大并且复杂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在一个半月做出决定。


4、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了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可以将案件退回给侦查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完成了补充侦查的工作以后,应及时移交到检察院,然后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始计算此案件审查工作的起诉期限。当然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做出补充侦查的工作。每一件补充侦查的案件,一般都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补充侦查以两次为上限。


5、人民检察院方在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明、犯罪证据确实并且充分之后,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且需要做出起诉决定,按照相关的条文规定,向人民法院方提起对犯罪嫌疑人的公诉。


6、人民法院应该对检察院提出的公诉案件进行审理,受理之后需要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宣判,受理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应该说检察院对批捕没有公示的义务,对有些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引起激烈讨论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当然也会通过官方渠道及时的向民众透露目前的侦办过程。因此,批捕是否公示完全取决于案件的需要,批捕并不像判决结果那样,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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