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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认定标准

大家都知道在战争时期,经常会有些心怀不轨的人为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制造一些谣言,一方面扰乱了正常的军心,另一方面使群众听信这些谣言对政府和军队产生怀疑,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国家稳定,因而就构成了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认定和界限,希望大家能够从中学习到一定的法律知识。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何区分是否犯罪,主要是从一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是是否形成了故意扭曲捏造事实的做法。如果是没有捏造虚假事实这一行为,仅仅是在人群中散播一些不利于我方军队的属实情况,即便是对军队本身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也不能称为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一旦当事人散布的是此次战争的军事机密,比如我方军队的死亡受伤人数,其中小战役的失败消息,战争应对战略等,那就构成了犯罪,这种做法普通人被定为故意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而军人则被判为以故意 (过失)泄路军事秘密罪论处;

二是散布的对象是否是军人,否则的话虽然是捏造了事实,但是如果仅仅周围朋友和亲戚几个人之间扩散,只是自我虚荣显得自己消息来源多,实际上没有形成多大的轰动,也没传播到军队的,则不会以本罪来论处的;

三是捏造传播的时间点是否在战争时期,如果不在战时而是在和平年代,虽然捏造了事实,比如说捏造军队的首长收受贿赂,任人唯亲,在提拔,选调、调工资等方面不顾法纪,掀起了一定的风浪,导致了军心不稳,但是由于其与作战的利害无关,所以是不能以本罪论处的;

四是看所造谣言内容是否足够重大,对军心能否造成扰乱。

(二)区分本罪与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界限

从主观上来说,两者都存在故意的主观想法,而在客观方面,也都有在战争期间向他人提供捏造的事实的行为,他们的区别在于:一方面捏造的事实所涉及的方面并不完全相同。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所捏造的事实涵盖的范围更广,既包括对方军队即敌人的各种情况,也包括有关我方军队的情况,而后者提供的只能是敌方军队的虚假情况;还有一方面是传播针对的对象不一样,本罪所针对的对象不是某类特定的军人,而后者就只能是向特定的武装部队机关、军队的首领或特定的情报收集人员提供;最后一方面是罪行对产生结果的要求不同。

本文介绍的罪是属于行为犯的范畴,当事人做了传播捏造的事实,起到了扰乱军心的影响,那么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且是为既遂的,而后者是属于结果犯的范畴,只能是提供了虚假的敌情的行为,并且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才会构成这一罪名。该行为人不仅向武装部队提供捏造的虚假敌情,同时又向其他人群进行扩散,从而造成扰乱军心的,一般来说是以牵连犯来判处,选取其中较重的罪进行论处,而不是两罪并罚的判决。

相信通过上述的介绍,大家对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有了一定的了解,它从定义上是指普通群众即并不拥有军衔的人在战争阶段捏造事实,传播谣言,扰乱社会安定,动摇我方军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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