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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中文可以吗?

一、劳动合同法中文可以吗?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工和企业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不仅说明对职工负责,同时对企业自身利益也是一种保障。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就能督促大家共同履行责任,确保任何一方的利益有保障。


二、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1)订立前的知情权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劳动合同的文本与文字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3)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


三、试用期的三大法律问题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做法的合法性


屈晓蓉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条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时约定了长于试用期期限的劳动合同期,如没有此前提,则双方就试用期的约定即使有协商的合意存在,也无法生效,反而会产生试用期期限“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的效果。因此,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2、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的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据此规定,且抛开“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谈,仅讨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试用期工资之间的关系,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必须满足的法律要件,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而非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随意就两个数额进行自主约定。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就试用期工资的约定数额未达到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即可能面临被员工要求承担“未足额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公司对员工试用期工资设定为2000元,劳动合同期工资设定为3000元的做法不当。


3、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前提


根据相关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前提有两项: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合法有效的试用期;二是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两者不可缺一。本案中,基于第一条分析结果,公司并未与小王约定合法有效的试用期,因此,当然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员工在正式工作之后都是应该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当然一般情况下我国的劳动合同都应当用中文书写,如果因为公司性质和其他岗位特殊原因也是可以用外文书写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也是可以从新约定合同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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