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类型和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类型和特点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二是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后一种方式只适用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本文中主要研究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从法律的角度讲,允许当事人依法通过合同自由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有偿流转,流转的主要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转包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承包期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使用权,以一定条件转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经营,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变,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原承包方还可以从中获取一定的收益,见效快,成为村民首选的流转方式,在流转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出租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农户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他人经营农业,这种形式不改变承包方和发包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承租人只向承包方交纳土地租金。互换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交换其承包地块的使用权,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践中有不少因为互换是否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产生纠纷。转让是承包人将剩余年限的土地承包权再转移的行为,转让后原承包户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丧失,原告与发包方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类型与特点
(一)类型
因为地理条件和农民对土地依赖程度的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征地补偿款纠纷和承包合同、转包合同、转让合同纠纷。
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郊部位,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小,除种地外都有其他的谋生手段。随着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大量的农用地被征用,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表现为对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在较为偏远的农村地区,农民靠地谋生,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土地收益明显增加,转让人、转包人纷纷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时的纠纷类型主要表现为承包合同、转包合同、转让合同纠纷。
(二)特点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出现的比较集中,在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1、流转次数多,纠纷诉讼主体混乱。农户之间相互流转发生纠纷形成诉讼的,有的仅以流转当事人为诉讼主体,有的加上村委会。
2、矛盾突出,庭审驾驭难度大。土地流转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农民,诉讼能力偏低,陈述事实不清,给法官驾驭庭审带来很大阻碍。在土地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为自己有理,因土地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双方均不妥协,说话语气较冲,庭审中容易出现冲突,给法官维持法庭秩序带来很大困难。
3、因流转方式不明确引发的矛盾较多。审判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纠纷是因为流转方式不明确引发的,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流转方式的确认,例如转包与转让的认定、互换是否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等等。若流转方式能够通过其他渠道确认,很多流转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能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确定,无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4、证据较少,事实认定困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常用的证据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及证人证言等。因为流转的不规范,承包合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等证据一般不存在或是有瑕疵。对于土地流转案件,庭审中用到较多的证据是村委会证明和证人证言,但是这类证据容易伪造,证明力较差,在审理中会出现同一个村委会就一个事实同时为双方当事人出具证明的情况,致使证明内容相互矛盾。土地流转案件证据的匮乏、瑕疵或矛盾,增加了案件事实认定的困难。
三、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不规范,是纠纷产生的根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法律做出了明文规定,在流转中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但是,由于流转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村基层自治组织行为失范、基层政府职能不到位等原因,实践中,土地流转行为存在严重不规范的现象。表现为:农户流转以口头约定为主;书面流转协议不同程度地存在概念不清、约定不明、权利义务不确定等问题;流转任意性大,极少履行报批、报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等法定手续。
更进一步分析,造成流转行为不规范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1、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于流转的规定,绝大多数农民并不了解。多数农民认为承包土地后三十年内承包经营权归他,他就享有了处分承包经营权的一切权利,其包括转让方式的流转都无需经过发包方同意。另外,多数农户认为流转无需签订书面流转协议,口头约定即可;即时签订了流转协议也因法律知识的匮乏出现必要条款缺乏、协议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审判实践中就出现了名为转让协议,但内容为转包的土地流转纠纷。
2、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行为失范。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承包经营户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实践中,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时,村委会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很多时候都是自行决定,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纠纷。另外,由于村委会、村干部滥用自治权,损害群众利益,也导致其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对已经发生的纠纷难以进行有效的调处,致使农民在土地流转问题上出现纠纷后直接诉至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大大增加了案件数量。
3、基层政府职能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基层政府不仅没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上给予指导,而且利用其权力,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进行了干预,借村委会之手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强迫承包方放弃或是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出现土地流转纠纷案件。
(二)利益驱使,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出现的导火线。
因为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自流转之时即存在,也就是自允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时就存在,但为什么近几年才涌现出了一批批流转纠纷的案件,笔者认为引发纠纷案件出现的导火索是利益的驱使。在国家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前,承包土地费用高,回报少,很多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因为流转费用较低,大部分农民仅通过简单的口头协议方式进行流转。此时流转问题就存在,但因为经营土地的收益少,农民基本不会花大笔诉讼费用解决土地纠纷。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种地不但不再跟农民要钱,而且给予补贴,这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外地打工的农民纷纷回乡收回原先流转给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惠农政策也让流转受让人看到了好处,这部分人不愿意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于是,双方便有了纠纷,也就出现了下面的情况:
原土地承包人利用口头协议没有证据的优势,钻法律漏洞,主张没有将地流转给对方,要求对方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以原承包方将土地转让给他为由进行抗辩,并找来一大堆证人证明。由此,纠纷越来越复杂,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法院审判压力越来越重。
综上所述,要想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就需要做好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使用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同时在发生纠纷初期做好调解工作,从而将纠纷尽早的解决。若您有其他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可以咨询江苏律师。


·建设水库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建设水库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


·最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年最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甘肃省政府发布了更新后的《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和《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自即日起执行,并同时废止了2012年颁布的补偿标准。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将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的征地...


·起诉离婚在外地可以起诉吗?
      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我国现在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不得不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诉讼离婚。当离婚时一方不愿离婚或一方在外地,或双方都在外地的情况,就牵涉到在外地起诉离婚,那么起诉离婚在外地可以起诉吗?又该怎么做呢?下面就由我们整理相关方面的知识,供您参考...


·一、村委会不分配宅基地行政不作为怎么办?
      一、村委会不分配宅基地行政不作为怎么办?可以申诉或者直接到法院诉讼来解决,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


·2023山东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山东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随着现代化建设的进步,我国国家大力将城市与农村的差距减小,其中就通过征地建设公路来进行加速交通的便捷。就在山东省也公布相应的政策。那么,山东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呢?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包耕地、农田以及其他用地的补偿。 一、山东征地补...


·征地拆迁中,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应该怎么办?
      一、征地拆迁中,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应该怎么办?  1、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法规定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只有这一项。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河北省征地补偿分配政策有哪些
      河北省征地补偿分配政策有哪些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对该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处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


·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期限的,目前我国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最长为70年。尽管现在离到期还有比较长的一段时间,但是很多人都十分关心到期后房屋何去何从的问题。那么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这个事情和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下面我们就简单谈下自己的看...


·土地使用权证管理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证管理规定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维护我国的土地资源,其实,我国针对于土地的法规还是比较多的。正因为如此,我国公民就需要了解一下我国的基本土地管理办法,以免因为不了解我国的法规而浪费了我国的土地资源。我国政府对于土地使用证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土地使用...


·混凝土鱼塘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混凝土鱼塘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涉及到的情况非常复杂,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很多,针对不同的情形标准也是不同的,例如在征地过程中可能涉及到鱼塘,并且鱼塘的种类也是不同的,像混凝土鱼塘,其补偿就比较多,但是对于混凝土鱼塘征地补偿究竟是多少,这也是一部分朋友想了解的,接下来我们就给...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我国的城镇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因此,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要想在城镇土地上进行生产建设,就必须先拿到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持有者可以将其抵押、入股或者出租。而在获取方式上,也有多种途径。那么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下面请看我们总结的这...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