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黑龙江征地补偿标准?

黑龙江征地补偿标准?

为了根据各地区自身地理环境的不同,为加快推进当地征地拆迁工作,同时更好地维护当地居民因拆迁而享有的合法权益,我国各地区均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来进一步细化征地补偿标准,今天我们要了解的是黑龙江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黑龙江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性文件

根据《关于废止和修改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并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户的生活补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并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再要求安置的协议后,安置补助费可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人。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2)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3)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4)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5)征用鱼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6)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7)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2)征用园地、鱼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3)征用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

被征用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土地征用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告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单位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农用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应当参照城镇基准地价,由建设单位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适当补偿。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乡村兴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对被占地者应当给予安置补助费或者安排被占地农户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人员在村办企业就业,也可以采取调剂土地的方法解决。

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支付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不及时支付费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供地。被占地单位不得在本条例规定的补偿、安置等费用以外,索取财物。

建设用地的土地分类、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实地勘测的成果为准。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不得批准立项。

通过以上相关法条我们发现黑龙江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在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里面做了详尽的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其他因征用土地应做的补偿都可以按照条例规定执行。我国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性政策各地均有所不同,

·自留地可以办土地使用证吗?
      自留地可以办土地使用证吗?自留地可以办土地使用证,但是需要当事人自己携带材料来进行办理,具体的步骤如下所述。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


·房地产抵押有什么风险?
      房地产抵押有什么风险? (一)税收风险 由于目前房价波动等因素,在拍卖时,如不能提供抵押物购入时的原始发票,增值税将按照拍卖价格计征,这样纳税金额将进一步提高,风险增大。就上述测算看,税收占房产增值额的50%左右,增值额越大,税收越高,实际可以用以归还贷款的款项也相应减少,而...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续费多少?
      土地资源不能占有只能使用,使用也就意味着要用支付金钱的方式来换取使用的权利,同时就算使用也会有期限的限制。在土地现有的使用期限快结束之前,如果使用人想继续使用这块土地就必须向有关部门续费。那么,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续费多少呢?一、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续费多少?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续费是肯定...


·征地补偿分配残疾人如何分配?
      征地补偿分配残疾人如何分配? 一、征地补偿分配残疾人如何分配? 第十六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要比规定标准提高20%。贫困、特困残疾人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


·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规定的目的是什么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规定的目的是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改革与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农村金融机制,制止地方土地生财。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


·武九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武九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的便利对于一个城市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其中作为武汉和九江的高速公路,其作用不仅承担着往来车辆是否能够顺利的行驶还对经济发展起到推进的作用,但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高速公路如果不承担了以上的作用最好是对其进行重建,但是在重建的过程中能够势必要对被...


·农村普通耕地可以种树,建房吗?
      农村普通耕地可以种树,建房吗? 不能,改变了土地的用途。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同时,该法第36条还作了更加严格、更加明确的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严...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地产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同时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地产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同时带动了建筑行业的繁荣。建筑行业本应该是一种重质量轻数量的行业,但为了纯粹的经济利益,建筑行业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了建筑的质量及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建筑法实施细则多次修改,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作出规定。下面我们...


·子女探视权时间地点应该怎么确定
      对孩子来说,离婚以后孩子的抚养权不管是判给了其中的哪一方,但是作为孩子的父亲母亲来说,都没有资格剥夺孩子要见自己父母亲的这种权利。这不仅是孩子的权利,对于孩子的父母亲来说,探视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子女探视权时间地点应该怎么确定? 一、子女探视权时间地点应该怎...


·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是什么,土地出让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是什么,土地出让的方式有哪些在国内土地使用权是非常重要的土地使用权利,如果没有土地使用权我们是无法对土地进行使用的,如果想要对土地进行使用,我们就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如果土地已经有人使用的话就需要像拥有人购买,以求转让。那对于我们来说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是指什么...


·泸州市国土局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泸州市国土局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近年来,征收土地进行各种改建已成为常见的现象,在征收土地的同时也需要对被征收土地方进行补偿。同时因为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征地补偿的计算方法也不相同,所以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也都存在着差别。那么泸州市国土局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在下面的文章中将带来具体介绍...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