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解除劳动合同要什么条件?

劳动合同自成立生效之后,在履行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被解除的情况。当然,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要遵循一定的条件,那么究竟解除劳动合同要什么条件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类:
1、协商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非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经济性裁员,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分为了四种,包括协商一致基础、过错性解除、非过错解除以及单位进行裁员,在不同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都是不同的,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若你对解除劳动合同要什么条件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枣庄律师。


·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内容是什么?
      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内容是什么我国的建筑工程中,很多的建筑工程中会用到钢结构,钢结构的建筑对钢的大量使用,就必须确保钢结构工程质量。我国对于工程质量还是钢结构的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每年都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整改和修订。对于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内容是什么,我们特为您整理...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的流程是什么?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的流程是什么 一、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的流程是什么 按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如起诉状、劳动仲裁裁决书等。 起诉后,要按照以下的程序进行: 1、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提起诉讼...


·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


·私企疫情不上班有工资吗?
      私企疫情不上班有工资吗?疫情期间没有上班的也有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


·企业不注销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是什么?
      企业不注销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一、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一、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达,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怎么签有效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怎么签有效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怎么签有效 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有没有效,主要看内部承包的承包方是否具有建筑工程承包的资质,不具有资质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的话怎么办
      由于您在做工伤认定的时候,也是结合自己的伤情提交认定申请的,所以有些时候,可能认定过程中,发现自己还有其他受伤的部位也是因为工伤所致但是没有及时的早工伤认定申请书中提及,遇到这种情况,就需要补充鉴定了。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的话怎么办? 一、工伤认定补充受伤...


·劳动关系纠纷举证责任的确定是怎样的
      劳动关系纠纷举证责任的确定是怎样的? 一、劳动关系纠纷举证责任 1、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用人单位负以下举证责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工伤员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员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35、36、37条的规定,劳动者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仅保留名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但不用再为用人单位提供...


·工伤认定申请时间限制是多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
      工伤认定申请时间限制是多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申请认定工伤是有时限的。不少事故受害人,因...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