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盗窃罪金额新规定是什么
一、广东盗窃罪金额新规定是什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4日发布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法〔2013〕138号)的批准,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盗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对于一审在2013年4月3日前宣判并已经上诉到二审法院的盗窃案件,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因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二审盗窃案件,应当发回重审并由一审法院商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五、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高法发〔1998〕1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市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06〕383号)同时废止。
二、广东盗窃罪量刑规定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3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多次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超过三次后,每增加盗窃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①入户盗窃;
②携带凶器盗窃;
③扒窃。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7)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二、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的,盗窃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
(10)盗窃数额达到较大,多次盗窃的;
(11)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盗窃近亲属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5.对于盗窃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关于盗窃罪,可以说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类犯罪了,同时这也属于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所以在定罪处罚的时候,其实都是会充分考虑到具体盗窃的金额。然而在不同的地区,受经济发展情况的影响,当地对盗窃罪的数额规定可能不太一样,上文中主要为大家整理了广东的有关规定,各位可以大概了解一下。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进行正当防卫的时候,必须要把握住防卫的限度,如果不小心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那么就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此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那其中要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防卫过当致人死亡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防卫...
·刑事诉讼法法院调取证据规定有哪些内容
刑事犯罪是比较严重的,做为法院在判决刑事案件的时候是非常慎重的。特别是对待案件的证据,更会慎之又慎,从人到物可以说是规定的细到毫发,从根源上杜绝了假证、伪证的出现,从而保证了法律的公平性。刑事诉讼法法院调取证据规定有哪些内容,下文中是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法院调取证据...
·刑事诉讼法侦控三个月是合理的吗?
针对刑事诉讼法侦控三个月是合理的吗这一问题的介绍,我们为您整理了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超过七个月、审查起诉中羁押期限不超过六个半月、一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十三个月、二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是五个月这四方面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
·高利贷利息超过本金是否犯罪
高利贷到现在为止都没有真正的从社会生活当中消失,也是因为有一部分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会选择借高利贷这种比较冒险的方法。可等到真正开始偿还高利贷的时候才发现力不从心,并且也因为高利贷已经正常的影响到了自己和家庭的生活,只要是借高利贷,利息超过本金也没有什么好意外的。那么,高利贷利息...
·服刑期间假释多久可以申请一次
一、服刑期间假释多久可以申请一次?假释在罪犯执行了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后才能申请,假释是由监狱机关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的。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诈骗罪法律法规处罚是什么?
诈骗罪法律法规处罚是什么?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法律规定嫖娼属于违法还是犯罪
嫖娼卖淫活动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严厉打击的,一旦被抓住,自然需要对行为人做出处罚,而此时就让一些人认为嫖娼卖淫的行为就是犯罪的。那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嫖娼属于违法还是犯罪呢?可能很多人就搞不清楚了,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嫖娼属于违法还是犯罪
嫖娼是否...
·滥伐林木罪犯罪类型是什么?
森林是大自然赐予我们的财富,是极其宝贵的资源,需要您来共同保护。滥伐林木罪,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规定,任何人都不能滥伐、盗伐林木,否则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滥伐林木罪犯罪类型是什么呢?跟随我们来学习一下吧!
一、滥伐林木罪是什么?
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
·刑事案件提请检察院一般都会批捕吗?
一、刑事案件提请检察院一般都会批捕吗?
刑事案件提请检察院不一定都会批捕,具体还要根据情况,要根据检察院对该刑事案件的认定,包括案件的证据是否充足、是否符合批捕条件、是否达到批捕的准备等等而定。
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
·偷税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偷税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偷税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区别是怎么样的?
信用卡在生活中的使用时非常频繁的,信用卡可以促进消费,是银行推出的一种消费卡类型。那么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其实是有一个包含的关系,信用卡的诈骗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诈骗数额较大,如果没有这两个情节则构成妨害信用卡的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