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

(三)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对监督人员的培训。

(四)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地区或本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争端。

第七条,市、县建委(建设局)应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第九条,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均简称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核查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三)核验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五)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质量的监督,按隶属关系由其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其它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三章 监督站的管理及人员资质

第十一条,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监督员对受监工程负责。

监督站的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二条,监督站站长、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建筑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特大城市和负责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监督的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监督站站长可以由助理工程师担任。

(二)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也可以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且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监督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的建设司考核合格并领得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监督站的监督人员数量按监督工作量配备。房屋建筑工程按施工面积每3~5万平方米配备一人;工业、交通及市政公用工程监督人员的配备由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特点确定。

第十五条,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政策和法规,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监督、检测工程质量。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地处理质量问题。

(三)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虚心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改进监督工作。

(四)遵守监督、检测人员守则。

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应在接到文件、资料的二周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提出监督设计。

第十七条,监督工作的内容:

(一)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

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主要审查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

建设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

(三)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

第十八条,对委托监理的工程,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质量监督站主要是核查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五章 权限与责任

第十九条,监督站有以下权限:

(一)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二)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在施工程应令其停工整顿。

(四)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到达合格方准交付使用。

(五)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监督站及其监督员对受监工程承担监督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监督责任:

(一)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

(二)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因不坚持技术标准或严重失职而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监督员核验工程质量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一条,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要退还收取的监督费。监督人员因失职、失误,渎职发生第二十条,(二)、(三)款所述情况,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督站及监督员在工程质量监督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给予表扬、嘉奖等奖励。

第六章 费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构件生产厂应按有关规定向监督站交纳监督费。

第二十四条,监督站收取的监督费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并单独立帐。

第二十五条,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费、职工工资、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有关开支等),购置检测议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监督费。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岗位主要在施工现场,其劳保福利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参照当地施工现场质量检查人员的标准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原则适用于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商人或社团组织在大陆投资建设的工程。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凡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便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其中具体对建设工程质量做出了规定,当然侧重点肯定是在监督方面。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

·上海病假工资如何计算2023
      劳动者在工作的时候难免会身体不舒服需要请病假又或者是因为私人有事而需要请事假,根据相关条例的规定,企业职工因为患病而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时候,企业是需要给予宽裕的时间劳动者治疗的,并且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企业是应该要支付病假工资的,病假工资是可以低于当地最低的工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最...


·拘役缓刑能出去打工吗?
      拘役缓刑能出去打工吗不行。现在缓刑的执行由司法局负责,要进行社区矫正,每月要参加一些活动,就是请假外出,最长也不得超过一个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有相关规定:1、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


·基层工作年限未满一年要怎么填写
      一、基层工作年限未满一年要怎么填写基层工作时间的计算精确到月,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自基层工作起始月起算,截至基层工作结束月,每满12个月累加为1年(起止月均可按一个整月计算)。多段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累加计算。二、基层工作年限的界定在基层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


·员工在工厂倒闭后打官司赔偿款向谁要
      员工在工厂倒闭后打官司赔偿款向谁要 一、员工在工厂倒闭后打官司赔偿款向谁要 如果工厂倒闭,有剩余财产,进行清算的话,你可以将债务向清算组申请,要求清算组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将你的债务纳入清算范围;但是如果公司倒闭,没有什么额外资产的话,你的赔偿款就没有了。 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程序与...


·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足以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1、用人单位有具体、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对员工从事的岗位事先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且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性别、种 族、宗教等就业歧视,...


·一、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否可以索要?
      一、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否可以索要?不可以,劳动者自己离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至于赔偿问题,一...


·工程承包标准合同怎么写?
       工程承包标准合同 的格式样式很多,但是内容一般大致相同,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技术要求,合同价款项,甲乙方的责任,竣工验收结算,违约责任,合同的生效终止和争议等等内容,都是要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还有权益。 工程承包标准合同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


·公司不发工资有什么后果
      公司不发工资有什么后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劳动法》规定,员工对于企业规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因此,企业不提供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


·职工在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或受到单位逼迫而辞职的,通常可以
      职工在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或受到单位逼迫而辞职的,通常可以要求单位作出相应的补偿。但要是职工属于自动辞职的话,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自动辞职有没有补偿金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解答这个问题。一、自动辞职有没有补偿金自动辞职不一定没有补偿金的。如果是单位存在下列情况,还是应当...


·工程价款违约金及损失的请求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工程价款违约金及损失的请求是否可以同时主张?交易双方经常同时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两个条款。但在法律上,这两者并不一定能同时适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金具有补偿和处罚的双重属性,而赔偿损失主要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责任形式。两者能同时适用的情况:约定的...


·试用期离职后原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不发怎么办
      试用期离职后原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不发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试用期职工工资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申请劳动仲裁等的方式解决争议,要回拖欠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