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嫁妆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嫁妆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一、嫁妆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嫁妆的性质,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其是否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嫁妆的价值大小,是否进行了物权公示等作为认定嫁妆归属的参考标准。

所谓嫁妆,是女方出嫁时,娘家为女儿准备的结婚用品,如车子房子、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女方结婚时,父母出于为了女儿今后能过得更好些,或者尽量给女儿争取在男方家的地位之类的目的,通常会为女儿准备一些嫁妆带到男方家中去,故嫁妆应属于女方父母实施的赠与行为。于情于理于法来讲,嫁妆必然是包含了父母对自己女儿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对于该嫁妆是否包含对另一方的赠与,在女方父母无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则是存在争议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赠与是需要赠与人实施赠与行为,且受赠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而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属于个人财产。从该规定来看,在赠与人无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以是否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个时间点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中,通常女方父母实施赠与行为并不会考虑双方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更多的是在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之时或前后实施的行为。故不能完全以是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个时间节点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嫁妆的归属认定问题,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认定。男女双方结婚组建的家庭 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的。对于一些日常家用产品,如冰箱、洗衣机等物件,女方父母在实施赠与行为时,主观意识上考虑的更多的是为了便利双方今后的生活,供双方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使用,而且实践中通常也是双方都享受到了赠与物提供的服务,故应认定这类物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一些私人物件,如戒指、项链、衣服之类的,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参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则该类嫁妆应属于赠与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明确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房产、车辆等通常需要进行物权公示的大额财产。作为女方的父母必然是希望自己的女儿过得好,故对于赠送的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必然是包含赠与女儿的意思表示。但若在进行产权登记时登记了双方的名字或某些原因登记在男方的名下,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女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于夫妻共有或是一方所有,在无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所得除了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婚姻的特殊性自由灵活地对夫妻财产权属进行约定,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即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要件未作规定,不过,夫妻财产约定既为身份财产合同,不仅要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也要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缔约主体应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2)缔约时,夫妻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缔结财产约定完全出于夫妻双方自愿;

(4)约定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超出夫妻财产范围,不得规避法律义务;

(5)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为《婚姻法》第19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

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财产约定,也可以在婚前就进行财产约定,但该婚前财产约定在婚姻关系正式成立之后才发生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我国《婚姻法》未作限制,故应理解为不受限制,允许夫妻变更或撤销其财产约定。

2.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在无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于该司法解释对“投资取得的收益”并无明确界定,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第一,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第二,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依照《婚姻法》第17条第(2)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第三,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孽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第四,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嫁妆本身并不属于结婚的必要要件,但受我国传统婚假习俗的影响,目前还是有很多家庭在结婚的时候,由女方家给一定的财物作为给女方的陪嫁。当然,关于这个嫁妆也会因为实际情况的不同,而影响到对其性质的认定。由于法律上面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以双方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为界限,因而就不能再以民间是否举行了婚礼作为是否结婚的标志。

·可撤销婚姻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是被胁迫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带上相关材料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那么你知道当事人要撤销婚姻时,需要带上哪些材料吗?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供您阅读。 一、可撤销婚姻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 应当指出,这里面的工资包括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产局一九九O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


·离婚赔偿金额太低怎么处理?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赔偿有相关的规定,但是没有离婚赔偿金额的相关规定,因为赔偿金的数额不好确定,那么离婚赔偿金额太低怎么处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赔偿金额太低怎么处理? 离婚赔偿金额太低,双方可以协商适当增加或向法院申请增加赔偿金...


·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在婚内生子是重婚罪吗?
      一、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在婚内生子是重婚罪吗?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在婚内生子不一定就是重婚罪,若是婚外情生子的行为满足了以下条件就构成了重婚罪: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


·丈夫出轨小三孩子有抚养费吗
      丈夫在没有和妻子离婚的情况下在外面找其他女人,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第三者怀孕并生下孩子向丈夫索要孩子抚养费,很多人对小三孩子有抚养费吗这个问题都存在疑惑,那么小三孩子有抚养费吗?有的话抚养费数额是多少?在这里,我们为您解答。一、小三孩子有抚养费吗? ?是需要给小三孩子抚养费的...


·离婚后复婚再出现问题财产咋分?
      离婚后复婚再出现问题财产咋分?离婚后复婚再出现问题财产应当按照平均分配原则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离婚又复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因为离婚使婚姻关系终止,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是两个行为,它们是各自独立的两个婚姻关系。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离婚时所分割的财...


·离婚后孩子改姓抚养费吗?
      离婚后孩子改姓抚养费吗? 离婚以后孩子是否改姓,都需要两个人共同协商后,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改的。如果孩子已经超过12岁还应该征求孩子的意见。但是,另一方不能以孩子改姓为由不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孩子的抚养费还是必须给付的。这是两个问题,首先,夫妻离婚后,一方可能为以后的家庭生活...


·单方面申请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公民需要单方面申请离婚的话,此时显然是无法通过协议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的,不过通过诉讼方式则还是有离婚成功的可能。但是公民在单方面申请离婚的时候具体需要什么手续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一、依照我国《...


·启动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启动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因不能归责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


·离婚索要青春损失费是否合理
      现实中,有的人在短时间内离婚的,此时会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青春损失费,通常是由女方向男方索要的。但从我国法律上面分析,夫妻离婚索要青春损失费是否合理呢?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话,可以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离婚索要青春损失费是否合理 第一,法律上是否有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执行是怎么规定的?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