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解读未成年人犯罪心理

让我们一个一个来分析一下:首先,贫穷对于犯罪的影响。我第一个想到的是马加爵(马加爵犯罪的时候不是未成年人,此处是用来说明贫穷的影响),惨无人道杀死四人的事例不用过多阐述,究其犯罪原因是贫穷带给马加爵过度的自卑感。由于经济困难他在高中就时常吃不饱穿不暖,被人瞧不起形成比较孤僻的性格,最后同学说他打牌作弊,触发了马加爵内心长久形成的愤怒。就“挫折-攻击”理论而言:贫穷的家庭背景必然会给未成年人造成更多的挫折,成功出头的机会少。其实自己的美好期待没能实现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相关犯罪率的提升,从挫折中涅槃重生的例子数不胜数,我们完全可以战胜这种困难。其次,关于同伴及学校和家庭经验的影响,可以用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解释,虽然现实社会错综复杂,并不适于班杜拉主张的自然人,但我相信从小耳濡目染习得的价值观和做事原则、性格等等,对未成年人以后的人生起着决定性作用。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未成年人的错误认知导致了犯罪行为。在犯罪归因系统中,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程度不够此类的外因,也造成了较多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


·刑满释放后有一些什么规定
      刑满释放后有一些什么规定一、刑满释放后有一些什么规定?首先,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确保维持正常生活。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


·持有假币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


·入屋意图不轨算盗窃罪吗?
      一、入屋意图不轨算盗窃罪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


·审查起诉新犯罪如何处理?
      一、审查起诉新犯罪如何处理?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自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


·在我国被行政拘留可以会见吗
      现在有一部分比较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日益显现,这对于治安稳定工作是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的,在治安管理工作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处罚措施就是属于行政拘留,但同时因为基层群众法制观念的淡薄,很多人对于行政拘留期间的会见都是特别疑惑的,其实在行政拘留期间,包括律师和家属都是可以合法的会见被行政拘留...


·单位走私情节严重量刑标准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具体量刑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有什么差异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有什么差异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有什么差异 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根据1983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任意”就是 “没有...


·故意伤害最打残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最打残怎么判刑把人打残废了,可能是十年以上的刑期,也有可能是无期徒刑,这要看危害手段与致残结果(危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来综合裁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对犯罪诈骗未遂判几年?
      犯罪诈骗未遂判几年诈骗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未遂犯只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具体量刑标准还是要看具体犯罪的罪名的量刑标准,比照既遂犯,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在刑事审判中书记员的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在刑事审判中书记员的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书记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


·强奸罪的量刑基准刑是几年起
      强奸罪的量刑基准刑是几年起根据《刑法》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 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实务中应综合考虑犯罪对象、犯罪手段、情节等情况,以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的社会危...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