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浅析农村宅基地继承权问题

常常有网友咨询: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能继承呢?下面,我们就以一个案例,来给您解析一下这个问题。

  事实:

  1. 李某祖父拥有地契,在上建有房屋。几栋房子?(亲戚家的房子面积有多大?)

  2. 李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家务农,

  3. 二儿子的子女在外务工,并在城里购房,户口也迁到城里。

  4. 大儿子家的儿子把户口从城里迁到农村,并将房屋翻修。(没有迁之前,也不影响对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

  5. 2011年面临拆迁,获得补偿(拆迁补偿的组成部分?有没有书面的协议?)。堂哥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我们根据法律法规解读: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 的使用权,所以宅基地不能成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进行继承。

  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我国实行“房 地一体”原则,村民依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与房屋不分离,村民可以仍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于由此形成的“一户多宅”的情况,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 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的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只是因房屋继承 后而一并转移给继承人的。还有一点要说明的是,作为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则只能使用该房屋和加以必要的维护,如果房屋一经拆除,即失去了重新建造的权 利,只能将多占的这一份宅基地退还村里。需要说明的是,这只是针对继承来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如果是自己家想把房子拆了重新建造,就不用受到这 个规定的限制。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本文所指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作讨论)是否是“财产”,以及是否为“个人财产”?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 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 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 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 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 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 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

  1.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 有;

  2.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

  3.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 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 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 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社保同地转移需要多久
      本市不同地区不用社保转移,职工更换工作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可按规定随同转移至新单位继续参保。员工从本市的一个单位到另一个单位工作,只要将本人的电脑号及身份证号码交给新单位,便可由新单位申请参保。不论员工是否停交过社保,新参保时自动将前后参保资料、参保缴费年限及个人社保...


·企业征地的条件是什么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2、征收土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


·承租的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合法的吗?
      承租的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合法的吗? 不管是在以前还是在现在,土地都是人们比较重要的财产之一,您都知道,我国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进行承包的。在当代社会,土地可以作为一项财产进行投资,那么,承租的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合法的吗?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承租的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合法的吗这个问...


·土地出租合同怎么写?
      土地出租合同怎么写? 土地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自愿原则,就租赁土地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土地范围及用途 乙方承租甲方土地面积 平方米,用以 。 第二条:租赁土地期限 租赁开始时间为...


·农村宅基地可以空闲不用吗
      一、宅基地可以空闲不用吗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宅基地收回流程是什么? ...


·集体土地和家庭承包的土地区别及征地补偿怎么分配?
      集体土地和家庭承包的土地区别及征地补偿怎么分配? 农村集体土地和家庭承包的土地之间应该是属于包含于被包含的关系,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种,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比如: 1.家庭承包的土地是以户为单位的,其土地不一户口上人员的增减而变化,除了整户消亡的情况之外; ...


·土地使用证是永久的吗?
      土地使用证是永久的吗?一、土地使用证 1、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2、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


·我国土地使用权基价是多少?
      我国土地使用权基价是多少呢?土地使用权基价一般为3000、5000不等。土地使用权基价,全称为“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其内涵为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上海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纠纷
      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纠纷一、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经营户,而非家庭成员个人,也就是家庭成员个人并没有承包经营权;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也不是农村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是什么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都离不开土地。但是,在我国,土地是国家的资源。您可以办理所有的证件以后合理使用。虽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流程可能会比较麻烦,但是,您一定要知道,土地使用证对我们来说是很重要的,无论如何都必须去办理。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国有土地使用证用...


·武威高坝五里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武威高坝五里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大多数的农民来说,征收土地可能会涉及到日后的经济方面的一些利益,所以他们对于征收土地都是比较关注的。实际上对于征收土地关注的重点也就是在于征地补偿的具体金额的方面,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武威高坝五里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