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行政拘留律师可以会见吗?

行政拘留律师可以会见吗?

一、什么是行政拘留?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二、行政拘留律师可以会见吗?

可以会见。根据我国《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行政拘留的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三、行政拘留律师如何会见?

行政拘留律师会见流程如下:

1、辩护律师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看守所要及时安排会见。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3、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律师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律师会见当事人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和工作方向,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应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

2、会见过程中除应注意上述列举的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以外,还必须注意不要将通讯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夹带信件、现金、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一个人在押状态下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可替代的,律师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看押机关或司法机关沟通,律师要想获得别人的尊重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而不应成天抱怨灾“这难”“那难”,其实世界上最难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

3、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

·限制减刑的三大类犯罪有哪些
      一、限制减刑的三大类犯罪有哪些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 关于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原则...


·招摇撞骗罪犯罪形态有哪些?
      招摇撞骗罪犯罪形态有哪些? 一、招摇撞骗罪犯罪形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


·寻衅滋事罪民事诉讼状怎么写
      寻衅滋事罪民事诉讼状怎么写 一、寻衅滋事罪民事诉讼状怎么写?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受害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


·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将醉驾这种行为列入刑事犯罪行为以后,目前
      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将醉驾这种行为列入刑事犯罪行为以后,目前所取得的结果来看,很少有交通事故是因为醉驾而形成的,这就体现了醉驾入刑的重要意义。关于醉驾的规定其实法条是非常多的,包括醉驾的标准和醉驾的刑事责任。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最高院关于醉驾的规定是什么? 一、最高院关于醉驾...


·持枪抢劫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财产性犯罪中的抢劫罪严重危及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抢劫罪是财产性犯罪中的非常常见的罪名。其中持枪抢劫是性质更严重的抢劫罪,所以,持枪抢劫量刑标准就显得很重要。我们将在本文中重点介绍持枪抢劫的量刑。 一、什么是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有哪些条件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什么[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律]《教育法》第七十三条 ,...


·新刑法对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一、新刑法对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怎样?新《刑法》对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既遂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


·逃税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逃税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


·哪些情形成立盗窃罪
      行为人在实施了盗窃行为之后,还要求盗窃的财物到达数额标准,这样才能确定构成盗窃罪。而具体了解哪些情形成立盗窃罪,就是比较重要的内容了,因为只有确认构成了犯罪的,那么才能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对行为人做出处罚。下面,就让我们告诉您哪些情形成立盗窃罪吧。 一、哪些情形成立盗窃罪 ...


·执行判决失职罪判刑最新规定是什么?
      执行判决失职罪判刑最新规定是什么?执行判决失职罪判刑最新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


·行政拘留变更刑事拘留是怎样的
       行政拘留变更刑事拘留是怎样的 如果发现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是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