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公司经理是选举还是聘任

聘任。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则受董事会委托,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简而言之,股东会产生董事长,董事会产生总经理。董事长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股东会负责,总经理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经理的设立与职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工伤伤残待遇申请期限有多久
      一,工伤伤残待遇申请期限有多久一般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


·工伤护理费由谁支付,谁承担工伤护理费?
      工伤护理费由谁支付,谁承担工伤护理费? 在工伤赔偿中往往会有护理方面的赔偿,在了解清楚工伤护理费如何赔偿之后,还应该知道工伤护理费由谁支付。这也是个很重要的内容,接下来,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工伤护理费由谁支付 评残前,所在单...


·追讨工程欠款可以超过诉讼时效吗?
      追讨工程欠款可以超过诉讼时效吗? 不可以。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但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因此,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


·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有什么区别
      职工如果在用人单位遭受一些意外的伤害的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被定性为工伤。员工工伤以后最重要的两件事情就是抓紧时间去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这两者是紧密相连的。但是本质上来说又是有所区别的。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有什么区别? 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


·员工试用期待遇有什么?
      员工到一个新单位上班很多都需要经过一个使用期限,员工的试用期可以增加员工和单位之间的相互了解,因此员工的试用期是很有必要的,同时我国的合同法对于员工试用期的期限有规定之外,对于员工试用期待遇有什么福利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按照规定给予员工应该享受的待遇。 一...


·安徽六安市劳动保障高温费怎么发的?
      安徽六安市劳动保障高温费怎么发的?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安徽省高温补贴的标准——《关于安徽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如下: 1、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职工运动会受伤算不算工伤?
      职工运动会受伤算不算工伤? 一、职工运动会受伤算不算工伤? 如果是工作原因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


·工伤待遇是否由股东承继?
      工伤待遇是否由股东承继?工伤待遇不是由股东承继,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经确定为供养亲属的,无论是否存在其他供养人,均按法定标准支付其待遇。职工因工伤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


·员工隐瞒双重劳动关系,公司需要怎么办?
      员工隐瞒双重劳动关系,公司需要怎么办? (一)、核心问题 A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通过网站可以查到甲公司从2009年12月至今给A缴纳的社保明细。A从2013年8月来到乙公司工作,从事仓储搬运类职位,属于临时工范畴,未签劳动合同。 (问题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遇到特殊情况时仍...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理由如何定义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理由如何定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满足一定年限后,公司需要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解除这样的合同的合法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为您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理由如何定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