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后重伤如何定罪处罚
绑架犯罪的过程中往往还伴随着暴力行为,而这里的暴力强度是很大的,严重的甚至可以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而要是绑架后重伤如何定罪呢?下面,请跟随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只要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客观上采用何种手段,都只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而不再另行定罪,这在审判实践中已无争议。但对于“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如何定罪量刑,我国刑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讨论。
关于此问题,目前主要存在四种观点:
(1)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持该观点的论者认为,依立法精神,对这种情况自然也应定绑架罪一罪,而不必另行定故意伤害罪。
关于“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能否适用死刑的问题,有论者认为,依据世界公认的死刑配置原理,死刑只能分配给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生命的权益价值的最严重的故意犯罪;依据刑法第239条规定,只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的情形才能适用死刑,说明立法者对死刑的适用是有所选择的。据此,在绑架过程中致被绑架人重伤的,应仅定绑架罪一罪,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2)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持该观点的论者认为,我国1997年刑法并没有对故意伤害被绑架人未致人死亡的情形作出规定,也没有排除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的可能。行为人绑架被害人后,以伤害的主观故意,对被害人又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绑架罪的同时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持该观点的论者指出,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成立故意伤害罪并适用死刑规定进行处罚。理由是:未致人死亡的绑架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如果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包容在绑架罪中而适用绑架罪的刑罚,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数罪并罚,会出现部分犯罪事实被重复评价的问题。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属于想象竞合犯,是同一行为,既构成了绑架罪,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适用择一重罪原则进行处罚。据此,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成立故意伤害罪,适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判处行为人死刑。
(4)应结合故意伤害行为所发生的阶段视情况而论。该种观点认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死亡的,在绑架罪加重构成的评价范围内,属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仅定绑架罪一罪,不存在另行定故意伤害罪的问题。对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死的情况,刑法第239条并没有排除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或实行数罪并罚的可能性。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的故意伤害行为在不同的阶段实施时,其独立性是有所不同的,因而对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其死亡的情形,应当结合故意伤害行为所发生的阶段予以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是为了控制被绑架人而实施的,仅以绑架罪一罪论处;如果该伤害行为是发生在已经控制了被绑架人而实施的,则应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关于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定罪量刑,笔者认为,如果将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其死亡的情形不作区分地一概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显然是不合理的。不能将故意伤害行为完全包容在绑架罪之中进行评价。如,行为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下,如果适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最高刑(死刑)与适用刑法第239条规定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明显有差距。因此,对该类行为仅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会出现法定刑较高的行为反而包容在法定刑较低的行为中加以评价的现象,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不符。此外,刑法第239条并未排斥将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其死亡的情形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或实行数罪并罚的可能性。当然,对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其死亡的情形不作区分地予以数罪并罚。笔者赞同第四种观点,对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其死亡的情形,应当结合该伤害行为所发生的阶段进行不同处理。因为故意伤害行为发生在绑架过程中的不同的阶段,其独立性是不同的。绑架罪的客观行为一般可分为两个阶段:
1、控制人质阶段,在该阶段中发生的故意伤害行为,属于绑架罪的“暴力手段”的表现形式,因为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控制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控制人质阶段的故意伤害行为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规定,则属于想象竞合犯,适用从一重处断处罚原则,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绑架状态持续阶段,此时人质的人身自由已被剥夺,故意伤害行为相对于绑架行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应予以单独评价,成立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如果行为人是在绑架过程中为了控制被绑架人而实施的该类行为的,以故意伤害罪一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已经控制被绑架人又出于伤害的故意实施该类行为,则对行为人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绑架后重伤如何定罪,一般还是按照绑架罪来定罪,但是在具体的处罚上面则适用的就是最高的量刑幅度了,即对犯罪分子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要是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死刑。
·进拘留所拘役多长时间可以看望?
一、进拘留所拘役多长时间可以看望?
进拘留所拘役刑法中规定的可以看望犯人的时间是:拘役期间一般不可以探视。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二、拘役是怎样执行的
拘...
·生产销售假药罪律师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生产销售假药罪律师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律师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
·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新罪行?
一、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新罪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原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的,则不再撤销假释,只能对该罪在考虑追诉时效的前提下进行单独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原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的,则不再撤销假释...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有哪些
大概来讲,刑事拘留是一种相关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后续侦查的顺利进行,然后对犯罪份子暂时关押起来,然后进行下一步的侦查收集证据的行为。而行政拘留是指将违法人员进行拘留惩罚,情节较为严重。所以相比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更加长久,且控制性更强,因为多多发生于刑事更严重的案件处理和执行当中。...
·故意杀人不可以判死刑的条件是什么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杀人的并不是一定就会偿命。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即使达到了判死刑的标准,但同时又满足不可以判死刑的条件,那么也是不能对行为人处死刑的。那么实践中,究竟故意杀人不可以判死刑的条件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故意杀人不能判死刑的条件
1、...
·犯罪分子贩毒能不能找人出来?
犯罪分子贩毒能不能找人出来?
一、犯罪分子贩毒能不能找人出来?
不可能找人出来,贩卖毒品是明知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
·刑事赔偿复议超期怎么办?
刑事赔偿复议超期怎么办?刑事赔偿复议超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同时必须要举证超期的理由,具体超期的处理办法如下:(一)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正当理由时。根据《行政诉讼法》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二)当因为自己的原因超过申请期限的...
·司法实践中数罪并罚中有哪些原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基本准则。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1、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2、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
·刑事诉讼法21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其实现在我国的刑事审判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案件是非常少的,因为简易程序主要是会给当事人的律师在辩护的时候造成一定的困难,可是某些情况比较特殊的案件用简易程序来审理,也能够提高整个办案效率并节省司法资源的。我国刑事诉讼法213条规定的内容就是针对简易程序在审判的时候做出的一些规定。
...
·2023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是什么?
从古至今,都存在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违法犯罪的,我们称之为职务犯罪,那么最新的关于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规定是什么呢?由于之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要求减刑假释需要有一定的幅度限制,需要两年以上服刑期才可申请减刑。具体请看下文。
2018年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第七条 对...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标准?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标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